连环悲剧!5岁儿子被撞,送医途中9岁女儿又遭车祸身亡……家属:救护车闯红灯!

祸不单行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8月29日,周先生与妻子带着儿子、女儿在赣州黄金机场准备登机。天有不测风云,这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却即将因一场意外而变得支离破碎!周先生5岁的儿子先是被一名旅客撞倒摔伤头部,后脑勺肿起了一个大包,机场紧急安排了救护车送医,周先生及妻子还有9岁女儿也随车一同前往。
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救护车在送医途中和水泥罐车相撞,周先生和妻子、儿子均不同程度受伤,而9岁的女儿当场身亡!随后交警出了责任认定书,大车主要责任,救护车次要责任。

图源:上海法治报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周先生控诉:“救护车有闪警灯,但没拉警笛,又闯红灯了。(机场)给我们家属赔偿10万慰问金,我们肯定接受不了。我跟他们谈的是机场管理责任,如果他们能维护好秩序,孩子怎么可能被撞到呢?但凡驾驶员培训到位,根本不会出这事。”
赣州黄金机场工作人员称事发后一直与周先生保持联系,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处理此事。“儿子在机场被旅客撞伤,救儿子的过程中,女儿竟失去了生命。这样的连环悲剧,最后应该由谁为此负责?”这样的疑问承载着无数网友的同情与不解。

谁来负责?
我们梳理一下,本案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赣州黄金机场、机场撞人的旅客、救护车驾驶员、救护车辆所有权人、水泥罐车车主、水泥罐车所有权人、承保水泥罐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承保救护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等8个责任主体。
对于周先生儿子的第一次损害
首先,如果通过调取机场监控确定了周先生儿子是由机场某名旅客撞伤的,则该名旅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机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如果没有维护好机场秩序导致周先生儿子遭受损害的,机场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机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机场撞人的旅客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图源:上海法治报
对于后续发生的损害
对于周先生儿子的第二次损害、周先生女儿死亡以及周先生夫妇受伤的损害。首先,由于交警已经做出了《责任认定书》,那么水泥罐车车主、驾驶员、水泥罐车保险公司应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本案中的救护车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如果经查实该救护车在送医途中,确实有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未拉警笛就闯红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其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救护车辆驾驶人员是机场派出的话,那么机场会承担连带责任。

救护车也要安全行驶!
除了问责相关人员之外,在这场悲剧中,机场秩序管理、交通安全、医疗救援人员的专业性问题引人深思。
首先,机场作为交通重要枢纽,其秩序管理关系到成千上万旅客的安全与便利,本次事件折射出机场在秩序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机场部门应当认真反思与检讨,加强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悲剧上演。

图源:百姓关注视频截图
其次,有朋友疑惑:“救护车作为急救的重要环节,其在抢救病人时要与时间赛跑不得不闯红灯,但是闯红灯却存在安全隐患,如何平衡抢救病人的紧急性与保障救护车辆的交通安全?”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规定,救护车确有道路优先通行的权利,但是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紧急任务;
(2)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3)按规定使用了警报器及标志灯具。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意味着救护车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反之,如果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具备,则救护车闯红灯就是违法的。可见,法律虽赋予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闯红灯的权利,但依旧需要将公共交通安全放在首位,在不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与时间赛跑,尽最大可能挽救生命。
最后,周先生在短短时间内经历了儿子受伤、女儿过世的痛苦,这样的家庭悲剧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痛,更是社会的痛。本次事件不单单是要追究各个主体人员的责任,更是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愿逝去的女孩安息,也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青少年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