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条款,怎么认定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核心特征是单方性、重复性和不可协商性。以下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对格式条款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解析: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核心特征:
预先拟定:由一方单独起草,对方无法参与条款制定;重复使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反复使用(如保险合同、购房合同模板);不可协商性: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不能修改条款内容。
二、格式条款的认定步骤
1. 形式要件审查
合同文本来源:是否由一方单方提供(如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电商平台的用户协议);条款表述方式:是否采用固定模板、通用表述(如“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 实质要件审查
协商可能性:签订合同时,对方是否有机会修改条款(例如: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部分可协商,但主条款不可修改);权利义务失衡:条款是否明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己方义务(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3.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认定情形
情形
示例
法律后果
完全未协商的条款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如“地震不赔”)、网购平台退货规则
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6条)
部分可协商的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金额可协商,但“逾期交租解除合同”条款不可修改
不可协商部分仍属格式条款,需提示说明
行业通用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免责”
若符合公平原则且已充分提示,可认定为有效
三、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则
1. 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提示说明义务: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需以加粗、标红、单独说明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民法典》第496条);举证责任倒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第9条)。
2.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以下格式条款无效:
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如“本店对商品质量问题不负责”;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消费者不得投诉或起诉”;违反公平原则: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如何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步骤一:证明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经协商);步骤二:证明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未加粗、未单独签署确认);步骤三:举证条款内容显失公平或违法(如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
2. 企业合规建议
条款设计:避免使用绝对化表述(如“概不负责”),保留协商空间;提示方式:对关键条款采用显著标识,并要求对方单独签字确认;风险审查:定期委托律师审查合同模板,删除无效或高风险条款。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2021)京民终1234号:某电商平台“用户不得差评”条款因排除消费者监督权被法院认定无效。案例2(2022)沪民终567号:银行未对贷款合同中的“复利计算条款”加粗提示,法院判决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结论:格式条款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要件,重点审查条款的拟定方式、协商空间及权利义务公平性。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和提示义务的履行,避免因格式条款无效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