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惊现淫乱事件,70后夫妻多次邀村民入家,最终触法
山东桓台的一对70后农村夫妻,让人大跌眼镜。为了寻求刺激,他们多次邀请同村男子到家中行为不轨,最终触犯刑法,三人均受刑。
案例回顾:

赵某和妻子毛某结婚多年,两人都是1973年出生,文化程度分别为初中和小学,以务农为生。外表上,这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与村里其他人家无异,平淡的生活中种庄稼、外出打工,一切波澜不惊。然而,在表象之下,赵某夫妻的生活却隐藏着鲜为人知的一面。为了追求刺激,他们经常与同村的刘某一起在家中进行不正当行为。

刘某,与赵某夫妻同村,比他们大了4岁,1969年生,文化程度也有限,小学未毕业。在村里,他的名声并不好,曾因侵犯他人隐私一次被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另外一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天。
据了解,他们的活动共有四次,每一次都在赵某家的卧室内进行。第四次,刘某还带来了另一个人周某,这一次成了赵某夫妻、周某和刘某一起的不正当行为,刘某更是在现场用手机拍摄了视频。
然而,后来刘某妻子偶然发现了手机中的视频,愤怒之下报了警。
赵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赵某夫妻与刘某、周某的行为都是自愿的,没有暴力、强迫,也没有金钱上的交易。因此,这种行为既不构成强奸,也不属于卖淫嫖娼。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什么是首要分子?多次参加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的解释,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即为首要分子;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即为多次。只要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就应当立案追诉。
在本案中,赵某多次邀请刘某到家中一起进行不正当行为,符合首要分子的条件。刘某和毛某参与了4次不正当行为,属于多次参加。因此,他们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法律,构成聚众淫乱罪。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定赵某、毛某、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对其拍摄视频的手机进行了没收。
为什么刘某的量刑最重?
通常情况下,赵某作为首要分子,按理应该受到最重的刑罚,而刘某和毛某只是参与者,为何赵某、毛某均获得了缓刑,唯独刘某受到了实刑呢?
原因在于刘某有前科记录,曾两次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这一点,因此对刘某做出了相应的从重处罚。

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赵某、毛某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唯独刘某提起了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然而,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参与的周某受到了何种处理?
由于周某仅参与了一次不正当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然而,他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却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