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犯罪与《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序言部分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更是将完成祖国统一确定为全党同志的一大奋斗目标。
与此相应,现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而与分裂国家犯罪极为密切的另一部法律便是《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而量身定制的,以反对分裂、促进两岸统一为主旨的法律,该法的颁行表明了全体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反对“台独”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一下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和《反分裂国家法》的相关规定。

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本罪客体。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学界对于其所保护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没有意义,但对本罪的直接客体有不同观点:①国家统一;②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③国家安全与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人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参与实施分裂国家活动并具有一定系统性的纠集行为;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分裂国家目的而出谋划策、制定方案,确定参加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和具体实施步骤等行为;所谓“实施”,就是实际着手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所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①另立中央政府;②成立地方割据政府;③拒绝中央政府领导;④制造民族分裂;⑤破坏国家统一,即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的行为。
3.本罪主体。分裂国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不限定于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成立本罪,但至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学界有不同观点。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进而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就本罪而言,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向不特定人多数人宣传分裂国家的思想,鼓动并使其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意思,或者刺激、巩固、深化已经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意思的行为。
《反分裂国家法》
《反国家分裂法》共十条,内容简明扼要,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表明了该法的宗旨——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笔者以为,其中第八、九条规定乃重中之重,条文如下: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老巫婆蹿台并没有“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尚不符合“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法定条件,和平统一的基础仍然存在,且《反国家分裂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当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笔者相信这些跳梁小丑的拙劣表演,只会加速祖国的统一进程。期待军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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