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被撞10级伤残 妻子独自谈判拿到3万赔偿 丈夫不满起诉 律师:重大财产处分要夫妻双方共商决定
行人被电瓶车撞成十级伤残,电瓶车驾驶员全责。然而,伤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就和车主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车主一次性赔付3万元。伤者等赔款花光了,却将驾驶员又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认为十级伤残就3万元了事,实在是不能接受,自己也从未同意过,要求重新确定赔付金额。那么,此前的《调解协议》,还能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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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上海的陆先生(化名)骑电瓶车撞伤了行人小何(化名),经公安机关认定,陆先生未礼让行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小何就诊,支付医疗费三万余元。
2023年12月,陆先生与小何的妻子小邱(化名)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陆先生一次性赔付小何三万元,双方两清。协议签订当日,陆先生即全额赔付,小邱亦出具了收据。
等到2024年4月,小何却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确定赔付金额。他认为,调解是妻子小邱一个人去的,他可没同意,十级伤残就3万元了事,他觉得简直是糊涂事。小何认为,小邱是未经自身授权签订的《调解协议》,该协议于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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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这样的诉请,陆先生不予认同:“小邱是你的妻子,这是你们的家事,我当然以为她有权代理!”
对此小邱表示,夫妻二人手头缺钱,小何又住院了,生活压力大,她去签《调解协议》前也告诉小何了,但小何也没吱声,自己这才一时犯了糊涂.......
对此,陆先生又提出质疑:“你和我说签订《调解协议》后告诉小何了,既然他不认可《调解协议》,为何不联系我?”
对此小邱表示:“我和小何说过,但他就是不同意,所以才来起诉!那么久了,钱也花完了!”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调解协议》关乎小何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具备人身属性,明显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小邱未持有相应授权材料,小何亦不认可其曾授权小邱代理,故小邱代为签订的行为系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小何得知小邱代为签订《调解协议》后,未向陆先生提出异议,反将赔偿款使用完毕,应视为以行为方式对小邱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即调解协议已经成立并对小何生效。
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行为而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经后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协议内容客观上在利益分配上显著失衡,该调解协议依法可被撤销,最终以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调解协议》。
宣判后,小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重大财产处分要夫妻双方共商决定
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确实拥有家事代理权,但对于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事项,仍需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关系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和后续生活保障,属于重大事项。小何作为受害者,有权对赔偿数额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小邱和陆先生签订协议后,小何明确表示对赔偿金额不同意,因此,即便小邱和陆先生已经达成和解,这份协议依然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小何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明显不符合其实际损失和应得的赔偿,其妻子小邱代替小何签订的协议违背了小何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无效。
(零度时评综合闽南网、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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